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傳錡耐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種又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未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維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未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負遲延
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自103
年7月14日起至本支付命令送達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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