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彥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立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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