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營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肆萬零肆佰貳拾
捌元,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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