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208號
TPDV,105,司促,12208,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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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吳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璧嘉
      許玉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璧嘉、許│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9%   │
│  │97620 │玉筍   │2月12日起  │3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2%   │
│  │   │     │3月30日起  │7月0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55%   │
│  │   │     │7月06日起  │7月1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   │     │7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璧嘉、許│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7620 │玉筍   │3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2208號)
  一、緣債務人石璧嘉於民國100-101年間邀同債務人許玉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
  ,共計新臺幣144,71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
  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年率0.5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
  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69%,嗣後陸續調降至年率1.5
  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5
  年7月20日),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55%固定計算(下
  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
  算。
  二、詎債務人石璧嘉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5年3月12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7,6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
  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債務人許玉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及就貸放出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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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