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森鉅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思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耀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柒仟柒佰玖
拾伍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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