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173號
TPDV,105,司促,12173,201607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森鉅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思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耀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柒仟柒佰玖
  拾伍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鉅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