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170號
TPDV,105,司促,12170,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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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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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