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117號
TPDV,105,司促,12117,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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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羅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耀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允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
  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
  。經查,債權人提出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
  退票日期係民國105年7月12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
  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105年7月12
  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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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