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934號
TPDV,105,司促,11934,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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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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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