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珮蓁(原名江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
新臺幣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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