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871號
TPDV,105,司促,11871,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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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果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庭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莉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伍
  元,及如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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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果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