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850號
TPDV,105,司促,11850,201607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照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哩奇特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危桂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哩奇特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照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