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源洋制服時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智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納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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