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842號
TPDV,105,司促,11842,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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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源洋制服時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智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納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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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洋制服時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