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慶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利息及其他費用,未釋明該利息、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
核與上開規定未合,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計算期間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黃慶騰 │自民國105年7月│按年利率7.12% │
│ │11685元 │ │8日至清償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黃慶騰 │自民國105年7月│按年利率15%計 │
│ │4497元 │ │8日至清償日止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
(一)債務人黃慶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5年07月07日止累計17,807元正未給付,其中16,182元
為消費款;425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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