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709號
TPDV,105,司促,11709,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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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龔芷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滿華
      陳曼娜(原名陳嫚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滿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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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