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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