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炳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煥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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