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489號
TPDV,105,司促,11489,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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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顧兆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若瑄
      林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壹仟陸佰柒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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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