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383號
TPDV,105,司促,11383,2016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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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新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月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未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負遲延
  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送達前
  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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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