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