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 昇
劉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伍萬肆仟參
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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