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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