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193號
TPDV,105,司促,11193,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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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郭國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元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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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