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125號
TPDV,105,司促,11125,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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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仟合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昱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志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柒仟肆佰零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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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仟合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