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115號
TPDV,105,司促,11115,201607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1115號)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藍榮富於095年11月及092年10月間向聲請人及
  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
  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
  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5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1,060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80,84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6,577元
  整、已到期之利息2,942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7,418元自105年06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
  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四)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105年4月22日起至105年6月20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
  ,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942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700元。(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