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052號
TPDV,105,司促,11052,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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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在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開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壹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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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