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999號
TPDV,105,司促,10999,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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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桭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肆萬玖仟零貳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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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