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昌台
李時欣
傅錦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零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陸萬參仟貳
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