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942號
TPDV,105,司促,10942,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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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昌台
      李時欣
      傅錦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零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陸萬參仟貳
  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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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