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月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史擷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