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898號
TPDV,105,司促,10898,201607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月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史擷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