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894號
TPDV,105,司促,10894,2016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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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國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坤陵
      何添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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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