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874號
TPDV,105,司促,10874,201607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閔詩婷
      閔國慶
      高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肆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雅芳、閔│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3│年息1.69%      │
│  │293641│國慶、閔詩│月23日起  │月29日止  │          │
│  │元  │婷    ├──────┼──────┼──────────┤
│  │   │     │自民國105年3│至民國105年6│年息1.62%      │
│  │   │     │月30日起  │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   │     │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雅芳、閔│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293641│國慶、閔詩│月24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元  │婷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閔詩婷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期間,邀
  債務人閔國慶高雅芳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
  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
  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409,072元(證
  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
  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
  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
  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
  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年率3.53%計算,
  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15%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105年3月29日以前利率為1.69
  %,105年3月30日以後利率為1.62%(證2)。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
  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
  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
  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
  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
  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
  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
  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5年2月23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05年2
  月23日前繳納105年1月23日至105年2月22日之本息,倘借款
  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5年1月23日起算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293
  ,641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5年6月21日
  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
  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
  為2.62%,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
  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閔國慶高雅芳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
  達,實感法德。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