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837號
TPDV,105,司促,10837,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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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Barry Bednar
      Paul Mazzarulli
共同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Nobu Su)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捌角,及
  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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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