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20號
TPDV,105,司促,10120,2016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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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揚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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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