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130號
TPDV,105,司,130,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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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金瑩真(即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
      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
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愛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現金收支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清算分配報告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 備查在案,且經徵得董事會同意劉愛華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為此聲請指定劉愛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 其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 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4 年度司司字第22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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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