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5年度,214號
TPDV,105,事聲,214,2016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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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14號
抗 告 人
即異議人  強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民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奇勇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 5 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1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6月15日 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5年6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 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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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勇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