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89號
TPDV,104,重訴,189,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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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張敏樺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   告 黃信德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字第十七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 0 ○段000地號、同小段701地號土地上其之房屋輕鋼架牆垣 、頂蓋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予原告等語。然原告前開有關不當得利之請求是否有據, 則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7號事件中,原告就被告 無權占有原告上開土地受有不當得利乙節所為之抵銷抗辯是 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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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