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楊啟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阿鑾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