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原 告 陳逢平
陳秋桂
羅怡貞
陳淑媚
陳柏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原 告 陳鶴聲
陳璽安
陳逢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原 告 陳亮宇
陳煥文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稻江高級護理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林本源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