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59號
TPDV,104,重訴,1059,2016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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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被 上訴人 金祚茂
      林閔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4,
5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7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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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