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被 上訴人 金祚茂
林閔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4,
5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7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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