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連財
連晴陽
連正力
陳玉玲
連玉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
被 告 連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對於被繼承人連維志所遺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2所示債務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一之一所示分配方式分擔之。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就訴訟標的中如附表一「編號1 、做七儀式 費用2,400元。編號2 、104年度地價稅:14,358元」,係為 處理被繼承人喪葬及繼承登記等事宜所支出,均屬遺產管理 、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苜,自亦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債務予 以扣除,並由全體繼承人按其應繼分分擔之,爰依法為補充 判決,分割方式如附表一之一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附表一之一
┌──┬───────────┬──────────┐
│編號│項目 │分配方式 │
├──┼───────────┼──────────┤
│1 │做七儀式費用:2,400元 │由陳連財、連晴陽、連│
│ │ │正力、陳玉玲、連玉琇│
│ │ │、連愛珠按應繼分各 │
├──┼───────────┤1/6分擔之。 │
│2 │104年地價稅:14,358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