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428號
TPDV,104,訴,4428,201607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承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德廣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