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309號
TPDV,104,訴,4309,2016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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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09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林秀卿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黃慶源、程守真、王
韋傑、澳大利亞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謝贊泰(即Pa
ul Hsie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15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30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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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