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09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林秀卿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黃慶源、程守真、王
韋傑、澳大利亞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謝贊泰(即Pa
ul Hsie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15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30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