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存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103號
TPDV,104,訴,4103,2016070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03號
上 訴 人 王文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