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43號
原 告 蔡珮宜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廖許玉信(即廖德根之繼承人)
廖偉盛(即廖德根之繼承人)
廖珮君(及廖德根之繼承人)
廖珮如(即廖德根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