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世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祺祓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曉華
被 告 洪祺祥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複 代理人 呂畊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洪祺祓有「合法之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爭執原告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 會並做成選任伊頂旺企業有限公司、洪祺祓、李毓琇為董事 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因違反公司法第174 條規定規定 ,故系爭決議應屬不成立,據此,則洪祺祓於原告股東會後 經原告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之決議自屬無效等語。是洪祺祓 是否為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即有疑問,自應由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洪祺祓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 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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