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照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余念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22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億壹仟貳佰壹拾伍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112,153,62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肆拾柒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1,478,4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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