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原 告 劉正仁
被 告 臺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真嶋信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79號給付退休金差額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32,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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