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理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4年度,99號
TPDV,104,保險,99,2016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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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天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
險理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
513,246.8元,折合新臺幣16,776,498元(以上訴人於民國104年
9月3日起訴時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687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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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