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功土壤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勇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王明發、王松茂
、王隆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
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6,39
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