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原 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褚衍嵐律師被 告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硯凱 原設臺北市○○區○○路000○000號被 告 梁硯凱 原設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被 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清算人)被告陳星壽承受訴訟人 游弘誠律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被 告 李松儒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 林秀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