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3號
上 訴 人 魏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
第16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921,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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